【实务争鸣】超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之工伤认定

来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8-01


达到退休年龄,仍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裁决书正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1961年2月1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从2008年7月开始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至2012年9月份。2012年5月27日上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上诉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用人单位原审第三人仍系劳动关系。上诉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带着这一问题,笔者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谈谈自己的认识与看法。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不必然否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工伤认定的前提,必然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首先笔者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谈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体的年龄上限,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是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

       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主体,特别是对于社会中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作为一类重要的劳动者主体,根本无所谓何时退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的对待。

       因此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一类超龄人员,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又使用了超龄人员,那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不应当排除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外,应当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该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能否认定工伤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和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法条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段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范畴之外,而用人单位也与这类超龄人员产生了劳动用工关系,从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因此笔者认为超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先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受伤劳动者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劳动者并无任何差异如果仅仅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从平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这有利于平等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的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工关系。

作者:夏明亮 |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