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二.五”医改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应享受公平的医疗保障权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并存,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要求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要求全市各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组织实施,其中城镇居民在2016年9月1日组织实施。
那么,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后,您最关心的实施时间、实施对象、筹资标准、医保待遇等政策到底有什么规定呢?别着急,通过下面的图文解读,您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政策实施时间
象山县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了《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城镇居民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按人员类别设置,成年居民设置A、B两档。
下列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4.享受国家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
5.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的其他特殊群体。
医保待遇享受具体项目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项目
1.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阿尔兹海默症(中、重度)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治疗待遇
门诊治疗待遇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A档、B档设置不同的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确定。
门诊特殊病种项目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A档、B档设置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确定。
住院治疗待遇
住院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A档、B档设置不同的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基金支付比例在A档基础上增加10%(社区医院5%),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确定。
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支付的基础上,下浮基金支付比例。
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
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
另外,易瑞沙、赫赛汀等18种特殊药品,在医保定点医院或凭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补偿限额,同上述规定。
新老政策待遇比较
政策实施后,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标准完全与宁波市区居民一致。虽说个人缴费标准与老政策比较有所提高,个体待遇受到一定影响(如原新农合精神三级残疾人财政补助取消,特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脑卒中后遗症原发病维持治疗取消),但参保人员待遇总体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特殊病种项目门诊治疗,原恶性肿瘤限定放疗、化疗医疗费用,现扩大到门诊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数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等费用,并增加了双向情感障碍、老年痴呆症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与此同时,门诊及住院治疗待遇得到了提高,特别是新农合参保人员转变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待遇将大幅提高。
新旧政策待遇变化
新旧政策待遇比较
《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政策实施后,财政补助每年3.33亿元,其中县财政补助每年2.8亿元,与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二项政策比较,县财政需每年增补1.2亿元。
这不仅是一项惠民政策,也是我县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来源: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