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20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市本级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6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570元统一提高到640元,每人每年提高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至220元,提高3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20元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城市困难居民缴费标准调整如下:低保对象成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78元,低保对象儿童每人每年1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人每年98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190元。
二、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由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提高到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执行,人均提高补助标准4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贴由216元提高到240元,人均提高了24元,省财政人均补贴由98.4元提高到108元,人均提高了9.6元,市、区人均提高6.4元。各区财政具体承担补贴标准如下:
1.普通成人和大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洮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72元。
2.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洮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72元。
3.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洮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164元。
4.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洮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164元。
5.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洮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72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补助220元/人;孤儿补助4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补助50元/人,其他人员助30元/人。
三、相关事宜
1.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对城镇困难居民予以补助的各项资金,应由民政部门拔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2.我市在省厅缴费调整政策文件出台前,已经按2015年标准收取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缴费调整部分将于2017年缴费时一并补缴。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