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不明觉厉叫醉酒可以认定工伤!【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来源:12333作者:广东省高院日期:2016-07-30



 兰某某等人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


案件精要

叶某某在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顺德区人社局认为叶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自行车,符合不认定工伤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未考虑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顺德区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提示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认定工伤,应以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其醉酒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案情及裁判

原告:兰某某等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区人社局)

原告系死者叶某某的近亲属,叶某某是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园林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8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叶某某从住处出发前往负责清洁的路段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叶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时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大地园林公司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叶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自行车,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兰某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兰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即使客观上职工存在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过失行为,如果伤害并非因职工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则仍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对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与事故发生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一概不考虑,明显将例外情形泛化,凡是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即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例外情形必须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而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如果不考虑该例外情形是否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不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但是亦认为该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顺德区人社局在未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顺德区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



本案系行政机关以劳动者醉酒为由排除工伤认定时,未考虑职工所受伤害与醉酒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法院判决撤销及责令重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将一些违反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本意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范畴之外,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滥用势必带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失,行政机关对于排除事由的认定应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原则和精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即可轻松关注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