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
我和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账单由厂方埋单。
工厂老板
我给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账单由社保埋单。
以假身份参保,社保部门依法不予支付其工伤待遇。
社保部门
社保不埋单!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7月实施起,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社保待遇等“骗保”行为不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
case
45岁的李某怕年纪大不被录用,制造了一个假身份证(年龄40岁)与合法登记的个人独资某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厂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在上班时间不小心被机器轧伤右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57050.75元。
李某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核实其身份时发现其身份证是伪造的,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证,经过调查后,社保部门以李某的真实身份为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
由于李某是以假身份参保,而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真实身份并没有参保,所以社保部门依法不予支付其工伤待遇。
用假身份参保,依法不予支付社保待遇
根据《条例》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在这种社保缴费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谓“社保待遇”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社保关系作基础,社保基金没有支付义务。
骗取社保待遇,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用假身份参保不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且不能享受生育、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自身的参保年限也一片空白,还将可能被被追究法律责任且处以罚款!
各位小主,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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