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较普遍存在,因此导致各种风险存在,其中工伤风险尤为突出。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接受高危行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劳联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和成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市场需求,推出员工工伤险服务。我们的服务是基于我国“五险合一”进程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律,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基础之上,将五险之一的工伤险单独剥离、外包,由劳联公司来承接。通过劳联与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流程化的模式进行工伤险的申报、认定、赔付等。我们的服务具有信誉可靠、保障度高、成本较小和高赔付率等优点,尤其针对高危行业企业和员工,是回报率极高的特有服务产品。
1、极大地减少社保成本:工伤险费用低廉,企业保费支出仅为五险的1/20,且参保人数按月增减,避免了保费浪费,综合成本极低。
2、极大降低了工伤风险: 只要认定工伤即可由政府工伤基金赔付,而且赔付额度逐年提高,高赔付额度把风险降到最低,让企业高枕无忧。
3、减少人力成本:工伤的申报、认定、理赔等工作全由劳联客服专人负责,企业用人成本直接降低。
4、减少繁琐事务:工伤险进行过程,特别是出险后的程序极为复杂、繁琐和拖沓,全由劳联负责办理,故可以直接减少您面临的繁琐事务,从而提高HR效率乃至提高企业整体效率。
5、快速回转资金:工伤保险赔付周期快。只要资料审核齐全,理赔不足4000元的,劳联可以直接先行垫付。最大程度地保证您及时回转资金,补充现金流。
6、增值服务:可为客户提供专业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顾问、财税咨询服务。
(1)“员工工伤险服务”属于五项社会保险之一工伤险,完全区别于商业保险之“意外伤害险”,有质的区别;前者是政府主管、福利性质,后者是商业行为、营利性质;(2)“员工工伤险服务”因为是依托于政府工伤基金管理部门,具有政府公信作为保障和财政补贴的优势,风险为零;(3)社保部门下发“工伤认定书”后企业和员工便可高枕无忧,解除心理负担;(1)按人按月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费用极其低廉,通常每人每月只有几十元;(2)按人按月申报缴费,避免实名制下年度缴费引起的保费浪费;(1)医疗费报销金额上不封顶,远远大于商业保险通常“10+1”的模式;(2)工亡一次性赔付可达50万以上,更有持续供养亲属抚恤金;(3)赔付项目齐全:包括工伤医疗费、按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月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费、食宿交通、康复费用等种类;(3)新增员工及时增加缴费,离职员工及时减少不必缴费,保费机构合理;(4)针对流动性强、风险概率高的工作岗位,优势及其明显;(5)我们所缴纳的工伤险费次月可以在人社局政府官方网站查询;(5)我们所缴纳的工伤险费次月可以在人社局政府官方网站查询;(1)从工伤缴纳、申报到工伤赔付,拥有整套科学完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2)专业团队、专人负责、专项垫付基金,负责任的态度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的服务;(3)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财税管理、节省开支方面的增值服务;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具有强制性。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即可较好的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可以较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商业性人生意外险虽然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它的目的还是为了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出于商业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愿意接受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实施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事业单位进行强制征缴。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实施的方式是投保者自愿参加的。即自愿投保,又可以中途变更。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并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总体上是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而确定,一般是保障病,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病,伤,残不同等级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资人以合同的形式双方约定的,其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合同和投保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规的调整范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