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情况】
2012年12月1日,张某通过应聘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4000元/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必须服从”。
2015年3月1因生产经营形势下滑等原因,公司单方面调整张某岗位至生产一线,工资是底薪2000元/月加计件工资。张某不服未去岗位报到,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2015年3月15日,张某接到某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申请人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限期三天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张某找到公司协商未果,将某公司诉至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000元。
【问题分析】
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协商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只要双方协商同意,调整岗位就不存在问题。第二种是默示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存在口头协商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变更后,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只要只要岗位变动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调岗。第三种是单方面调岗。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会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必须服从”。该条约定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属有效约定。尽管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的用工自主权,且按照约定能够单方面调岗,但是调岗行为不可滥用,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稳定劳动关系造成影响。因此,看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是否合法,关键要看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具体来说,第一,调岗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如原岗位撤销、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第二,调整之后的岗位在劳动者工作能力范围之内且不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变更。比如,劳动者是焊工,调整到叉车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可能无法胜任。又比如,劳动者是办公室白领,调整到清洁工,这对劳动者造成了不利的变更等等;第三,调岗的没有目的和动机正当。如果用人单位调职动机恶劣,专门整人,也属于滥用权力。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将张某由销售调整至生产一线,并且工资待遇下降,给劳动者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某公司单方面调岗行为违法,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建议措施】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方面要双方约定可以调岗,另一方面还满足上述调岗的三个条件。这样才能避免违法赔偿。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