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缴范围和条件
(1)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年龄计算、户籍迁入时点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流程
(四)参保缴费
1、办理地点: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2、办理流程:
①办理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各市区规定不同,有的需使用指定银行的银行卡)
②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终保手续。
(1)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需单独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终保手续,直接到单据打印窗口办理,缴费后本人个人账户剩余累积额于1个月后拨到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银行卡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2)一次性补缴15年且未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需于补缴前携带本人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农行、农商行任选)与身份证合印一张的复印件及原始缴费手册和收据,到居民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将于1个月后拨到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3)一次性补缴10年且未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直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予以中断,原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暂存在本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并按照规定计息,待达到职工保险退休年龄时,按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2014〕17号)文件规定办理衔接转移。
③办理职工参保补缴手续。
(1)办理增员时,使用读卡器读取第二代身份证并填写完整正确信息,特别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是否服兵役等信息的录入要详细准确,对户口本进行拍照。
(2)办理补缴时,对《补缴申请表》、《承诺书》及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进行拍照上传。上传完成后,将资料原件退还本人,并由当事人签字。
④打印单据。
⑤缴费:根据缴费单据金额使用一张银行卡缴费。
⑥单据确认后办理退休减少。
(五)退休办理
缴费完成后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退休手续。服兵役人员缴费完成后携带本人服兵役原始档案到办理退休窗口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六)申报补缴有关事项
1、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原始资料的单位加盖公章,初审人员签名。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重复缴纳,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3、档案袋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原始资料名称等内容。
4、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除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5、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年龄计算、户籍迁入时点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6、未参保人员补缴申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7、未参保符合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年龄条件: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未参保符合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0年的人员年龄条件: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1955年1月1日(含)后至1969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1960年1月1日(含)后至1974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8、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人员,携带所需资料直接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保险关系科办理补缴,处于中断状态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再办理补缴手续。
9、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10、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以后应逐年(每年1-4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跨年度未缴费的,不能补缴。
11、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次年起逐年(每年4-6月份)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2、缴费只限使用一张银行卡。2016年度补缴基数为2910元,月补缴金额为582元,一次性补缴15年金额为104760元,一次性补缴10年金额为69840元+办理月至年底基本养老保险费(例如:7月份办理,7月份至年底保费为3492元,以后逐月减少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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