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阿府函[2011]33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二、参保范围包括哪些?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等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法定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用工单位(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保,劳动关系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保,职工或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1、按照用人单位方式缴费:工伤保险费=本人月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人月工资总额不能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为名称方式缴费:工伤保险费=项目合同中标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项目人工费占比以中标合同标书人工费占比为准)。并从次年起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费。
五、怎样确定人工费占比?根据阿州人社办[2016]73号文件规定,项目中标书中明确人工费占比的,按标书标明的人工费占比费执行;未明确人工费占比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人工费占比为20%。2、道路交通类项目,人工费占比为12%。3、水利电力类项目,人工费占比为8%。4、其他类建筑项目,人工费占比为10%。
1、按照用人单位方式缴费: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至。
2、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为名称方式缴费: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筑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备案,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需要哪些材料?1.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2.项目中标合同;3.农民工劳动合同;4.参保员工花名册一份(加盖鲜章)。临时增减务工人员,应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未及时报送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社局、建设行政主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保经办局报告,并及时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进行治疗,需转院的持医院转院证明到社保经办局备案。2.用工单位需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医疗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工会或受伤人员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务工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与当地社保局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保人员因公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州的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相关待遇:1.受伤职工:(1)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3)受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4)受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受伤职工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享受哪些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哪些?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办事地点: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大厅
理县人社局咨询电话:0837-6829161
理县社保局咨询电话:0837-682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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