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变动、减员等业务时,应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办理生育保险新增、变动、减员等业务时,应同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2、《(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基金缴费申报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表格可到晋江人社专栏—便民服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jinjiang.gov.cn/ggfwNews.aspx?ctlgid=312112)。
晋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