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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话说的“养儿防老”越来越淡然,
“以房养老”正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曾经有银行推出“以房养老”,
而现在保险版的“以房养老”来了哟!
日前,保监会发出《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
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也就是说——
重庆将试点保险版“以房养老”!
即老年人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以后,可以按合同约定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2014年6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启动反向抵押保险试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15年3月,首款反向抵押保险产品获批上市销售。
保监会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时,将试点时间延长到了2018年6月30日。
反向抵押保险在上述4个地区试点情况来看,每单平均能提供每月9000多元的养老金。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国内首款反向抵押保险条款,对于参与人群,不同保险公司,规定可能不一样。
按照国内首款反向抵押保险产品,参与的人群限定在年龄为60周岁(含)至85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老年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后,从签收合同次日起,可享有30日的犹豫期。
此间若反悔,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老人将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了保险公司,在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之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出售(变卖)抵押房屋,处分抵押房屋所得用于偿还被保险人应承担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对于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不足以偿付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所得,在偿还被保险人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并在扣除因处分抵押房屋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和应缴税费后,若还有剩余,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剩余金额由保险公司返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如果子女想要把父母的房子留作纪念,这该怎么办呢?
继承人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在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前,通过偿还投保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金,赎回保险公司对抵押房屋的权益。
老年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也就是说,不但可以继续使用,还可以出租。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反向抵押保险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
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按照国内首款反向抵押保险条款,设定了“延期年金无身故和退保利益时”、“延期年金有身故和退保利益时”两种方案,每种方案又区分了男性和女性。
延期年金无身故和退保利益时
男性:60岁时,当年交保费2544元,当年每月领2514元(全年30168元),到85岁那年,当年交保费24667元,当年每月领7463元(全年89556元);
女性:60岁时,当年交保费1622元,当年每月领2082元(全年24984元),到85岁那年,当年交保费13884元,每月领6152元(全年73824元)。
延期年金有身故和退保利益时男性:60岁时,当年交保费7107元,当年每月领2124元(全年25488元);到85岁那年,当年交保费56710元,当年每月领4727元(全年56724元)。
女性:60岁时,当年交保费4612元,当年每月领1827元(全年21924元);到85岁那年,当年交保费35101元,每月领4340元(全年52080元)。
现在重庆才刚刚纳入试点,万州会不会实行还有待具体政策出炉。
期待的请点z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