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数的构成 (一)行政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经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二)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岗津贴)。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各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基数。 (四)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企业为职工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均应计入缴交基数,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基数。 新录用和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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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交基数的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不得高于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三、缴交基数的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