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师考试(三级)培训教程(第六章第二节)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师作者:日期:2016-07-18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节 劳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单元 工作时间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劳动标准的含义和构成,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各类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以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措施。


【知识要求】

一、劳动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国家标准(GB/T 3935.1)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l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将标准引入劳动关系领域,则为劳动标准,或称劳动基准、劳工标准。所谓劳动标准,是指基于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的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理解劳动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这里的“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概念和行为反复多次出现的普遍性质;非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如偶然出现的单一现象、事物或行为,即使作出某种规定,也不是劳动标准。因而劳动标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是针对重复性出现的同一类事物、概念和行为的共同规范。


第二,劳动标准的制定主体具有多样性。由于劳动标准所规范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不能采用单一方式制定劳动标准。必须从劳动标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对不同类型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采取不同的劳动标准的制定方式。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的调整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国家劳动标准,即国家劳动立法均为劳动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与此相联系,国际劳动立法为国际劳动标准。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为地方性劳动标准;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定、并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为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公示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为企业劳动标准。


第三,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的发展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


第四,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由手劳动标准对象和劳动标准制定主体的多样性,使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劳动标准文件的表现形式划分,主要为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正式解释(立法、司法 行政解释)、集体合同、企业劳动规则等;以劳动标准制定技术划分,主要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等。


第五,劳动标准的作用方式具有多样性,且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存。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方面必须遵照执行,不允许当事人协议予以变更;除强制性劳动标准外,还有非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国家标准化机构推荐的劳动标准等不具有强制性,只提倡、鼓励有关方面执行或参考执行。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因其依法制定。因而具有约束力,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执行。


第六,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国家劳动立法规定的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标准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对我国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具有普遍遵守的法律强制性,政府负有保障其实施的责任。其他形式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劳动标准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只在订立和制定的企业内具有约束力。在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中,国家劳动标准居于核心地位。


二、劳动标准的结构

(一)劳动标准的横向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的对象分类,可以划分为就业、劳动关系、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劳动行政管理等项标准。


(二)劳动标准的纵向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适用的层次划分为以下标准。

1.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授权的机构如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通过法定或行政程序制定、发布的在全同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2. 行业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3. 地方劳动标准,是指由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地方标准化机构制定、发布的在该地区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4. 企业劳动标准,根据具体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由企业自行制定、发布的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


(三)劳动标准的功能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的功能划分为以下标准。

1. 基础类劳动标准,如专用劳动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等。


2. 管理类劳动标准,如劳动管理目标标准、劳动管理项目标准、劳动管理程序标准、劳动管理方法标准、劳动统计标准等。


3. 工作类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标准、用人单位内的岗位规范和劳动规则、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统计计量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


4. 技术类劳动标准,如劳动安全标准、劳动卫生标准、工伤评残等级标准等。


5.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标准,指上述几类劳动标准包括不了的劳动标准。


三、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一天、一周、一个月等)内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既然工作时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合同约定,因此,如果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包括以下工作时间形式。


1. 劳动者实际从事生产或作业所需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 劳动者实际完成工作和生产的作业时间,即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 工艺中断时间、劳动者依法或单位行政安徘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工艺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5. 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等。


四、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月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


(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


1.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

2.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 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 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等。


(三)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 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适用此种工时制度需注意,以一定周期计算,其平均计算的工时长度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的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社会公休日,如周六、周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 而法定节假目日工作的应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五)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时数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可以不受限制,而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此种工时制度适用下列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和适用岗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称为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促进就业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是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有以下几个。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内生产不能间断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其他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紧急生产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


上述情形出现,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限制措施的约束。


【能力要求】

一、各类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箅办法如下。


1.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2)季制度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制度工作日=250天÷12月三20.83天/月


(4)年制度工作工时=250×8三2000(工时/人・年)


(5)季制度工作工时=62.5×8=500(工时/人・季)


(6)月制度工作工时=2000/12三166.67(工时/人・月)


2.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如下。


(1)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月)


(2)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

1. 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 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时。


3. 报酬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200%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4. 人员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三、应用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某商业银行一下属储蓄所设有4个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储户为客户服务。2008年底,为了满足日益增多储户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储户的等待时间,该储蓄所拟从2009年1月起,在拓展营业大厅面积的同时,再增加4个服务窗口。同时,该储意所还采用了新的“一对一”工作轮班方式,即每个服务窗口配置2名员工,每人工作l天休息1天,每天的早晨8点钟上班,晚上8点钟下班,午间轮流安排吃饭及休息(但不能超过1个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分行统一安排的停业日(春节2天、国庆节1天)外,员工一律上班,并按照占用的节假日具体情况,分别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实行新轮班方式后,该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是多少,并说明其合法性。


(二)案例评析

首先,应对该储蓄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总数作出精确的核算。由于采用每人工作1天休息1天,每天的早晨8点钟上班,晚上8点钟下班,午间轮流安徘吃饭及休息(但不能超过l个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分行统一安排的停业口(春节2天、国庆节1天)外,员工一律上班的劳动组织形式,因此,该所营业员全年的制度工时为

每个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365一3)÷2×(12一1)=1991(工时)


该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长度比国家法定的制度标准还少9小时(2000一1991)。


其次,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年每名员工享受11个带薪的公假日。该所由于行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除保证每个营业员能够享受3个节假日外,如果遇到要在其他8个节假日上班的情况,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殊行业可以采用综合计时制,即以一定周期计算员工的工作工时,其制度工作工时长度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的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社会公休日,如周六、月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总之,该储蓄所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具有合法性。


第二单元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最低工资的含义;掌握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方法,以及最低工资给付与工资支付保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知识要求】

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国家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亨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国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其基本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行为。


【能力要求】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一)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步骤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均衡,生活费水平与其他价格水平亦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而,国家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闱内,不同行政区域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采用“三方性”原则,即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方案可(欢迎关注人力资源师微信号:H RM1 6 88)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考虑的因素

劳动法对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

    1.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 劳动生产率。

    4. 就业状况。

    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作了细化。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所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三)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虽然从理论上全面地反映了最低工资的性质,但是其在实践的操作性上还须解决一系列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介绍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  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 恩格尔系数法。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然后进行必要的修正。


例如,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微信公众号:H R M1 688,提供人力资源考试相关资料)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当地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在上述两式中,a为工资调整数额。


确定调整数额a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付的情况。


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二、最低工资的给付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绐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法律保护。已如上述,劳动关系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因此,工资支付保障比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权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更进一步。因为它不仅限于确定最低工资,而且发展到全部工资及其工资支付行为。


工资支付保障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 货币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劵替代货币支付。


2. 直接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领取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 按时支付。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月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按时支付工资意味着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4. 全额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工资应当全额支付,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形也不属手无故克扣。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例如,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标准支付。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工资支付。

1.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欢迎关注人力资源师微信号:H RM1 6 88)终止劳动合同l9l时,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括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种类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席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大会。

   (4)不脱产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 劳动者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

   (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修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费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4)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目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般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5.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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