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将进行整合。为确保整合后两者的参保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相统一,结合我县实际,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特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由原来的为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至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6年度已缴费居民的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从2016年9月30日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2016年度未缴费的居民及新增参保人员,可以在7月1日至9月30日内进行缴费,必须按2016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且待遇享受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2017年度城镇居民参保标准及缴费方式待上级文件精神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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