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问:律师您好,我和丈夫结婚多年,现准备离婚。在我们结婚后他用公积金买了一套房屋,他现在提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没有我的份,请问他的说法合法吗?谢谢!
律师说法
答: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最高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