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机构为他人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议和网作者:日期:2016-07-15

            议和网法律专家团专家王雨律师


【前言】

“社保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越来越受到关注,并逐渐成为一种发展模式。无论是企业的劳动者还是对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来说,通过社保代理机构进行社会保险代缴更为便捷、方便,也能享受国家的相关社会保障。但是,在进行社保代理服务过程中,若不依法进行或未完善相关手续,则很可能给社保代理机构或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解析】

王律师近期在为当事人代理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时,就遇到由于社保代缴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

委托人为一家福州人力资源公司,从20123月起就为郑某代缴社医保,20149月终止缴纳,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代缴社医保的协议或者确认书。20141015日,郑某在厦门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不幸身亡,郑某的法定代理人鄢某便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向福州市XX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委托人公司与郑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委托人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单从社保缴纳记录上看,双方该期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工伤部门进行认定审查时由于双方事实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某是无法通过工伤保险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如此可能造成委托人公司需承担相关的损失赔偿责任。我们代理案件后立即采集了其他代缴社保人员的证词,收集相关资料,并找出郑某将款项打入客户公司用于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不断完善证据资料,庭审中我们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证据分析及法律陈述,顺利完成了本次案件代理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写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二推翻申请人的关键性证据,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符合代缴社会保险的特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最终裁定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代缴社保实际是一种委托代办形式,但社保代理机构往往并未书面明确代缴内容,只是单纯将委托人加入社保代理机构自身的社会保险缴纳名单。当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时,社保代理机构无法明确事实,而劳动者也无法取得相关的社保待遇,社保代理机构就很可能会为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因为劳动者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就可以证明与社保代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但如社保代理机构无法体现代缴社保的事实,那么单从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可以推定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至于是否属于形式上的,社保代理机构无法予以证明就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政策,代缴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还未真正规范化,因此,社保代理机构更要做好相关书面文件,避免由此引起法律纠纷。


温馨贴士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王律师建议:为劳动者代缴社保,应当与其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协议应具体写明代缴社保的原因、代缴方式、停保的情形、代缴注意事项等内容。相关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委托代缴社保协议,并在后续进行办理和变更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多次确认。这样才能够避免发生争议,从而减少法律纠纷产生。

   总而言之,为他人代缴社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社保代理机构应完善相关制度,签订并保存好委托代缴社保协议,避免因防范意识不到位引发纠纷,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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