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买了工伤保险,社保局为何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卓凡仲恺律师作者:日期:2016-07-14

民(原告)--惠州市星民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民公司”)官(被告)--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第三人--死者近亲属但某等6人案情:民 说   我司已为但某(死者)缴纳工伤保险;但某在工伤保险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某意外死亡一事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工亡待遇。官 说   有证据显示,但某开始缴纳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亡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依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因此,我局认为但某的工伤死亡待遇应由原告支付,不应由我局支付,遂我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惠仲社保[2015]10号《关于但某工亡待遇不予支付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说   造成受害人意外死亡的交能事故的肇事者属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和任何商业保险,且肇事后逃逸,受害人未获得肇事方的任何赔偿。
  星民公司不服社保分局作出的《关于但某工亡待遇不予支付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我所章利兵律师、魏兴英实习律师代理本案,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分局不予支付的决定。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没有争议,双方仅对法律适用有争议,即死者但某的工亡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星民公司支付还是由社保分局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社保分局《关于但某工亡待遇不予支付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社保分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可否认的事实是:1.星民公司已经为但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但某的死亡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代理律师认为社保分局没有理由不支付但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死者但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二、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有明确处理意见([2007]行他字第6号):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案中,用人单位星民公司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而社保分局只收费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通过自我否定的方式降低了社保机构及政府机关的社会信誉与公信力。  四、此前,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已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但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惠仲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3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而到了第三人向社保分局申请工伤待遇时,社保分局却以但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不予核发但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若社保分局仍坚持但某的工伤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案出现了选择性适用法律的逻辑性错误。  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本案在二审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案情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社保分局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忽视了但某已缴纳工伤保险和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机械地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结语   本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也大幅度提高,大部分达到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若让此部分人在家养老或者无所事事,必定会增加社会负担,产生新的社会问题。而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而事实上,社保分局也不允许超过退休年龄的人继续缴纳工伤保险,但本案既然已经发生了,社保分局就应尊重事实,向但某的近亲属支付工亡待遇,社保分局缴费系统的疏漏产生的责任不应由用人单位买单。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撤销社保分局不予支付的决定,责令限期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维护了行政机关的社会信誉及公信力,也与我国正准备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相吻合。 【作者简介】:章利兵,1978年生,江西上饶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惠州市总工会律师团成员、惠城区总工会律师团成员。2015年5月获第一届广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技能大赛(工会法律服务项目组)一等奖。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惠州电视台(房产家园栏目、消费一线栏目)、惠州日报、今日惠州网“法治在线”栏目(惠州市依法治市办主办)等多家媒体采访,有着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联系电话:13829981986,邮箱:328010367@qq.cm。 【作者简介】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4年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实习期间,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代理多起诉讼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经验。擅长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合同审查及处理企业劳资纠纷、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502270316,邮箱:563529541@qq.com。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