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详解

来源:潮州社保作者:日期:2016-07-14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详解01

一、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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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办妥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转移基金。

 (五)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妥转入接续手续,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例解养老关系“省外转入”

小明,今年35岁(符合转移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转移),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打工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今年小明准备到潮安区参保,小明想把在思明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潮安区,小明本人或用人单位应该这么做:

第一步,小明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思明区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小明在潮安参保后,持思明区社保局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潮安区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第三步,潮安区社保局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寄送至思明区社保局。 

第四步,思明区社保局在收到《联系函》后办妥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潮安区社保局并转移基金。 

第五步,潮安区社保局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妥转入接续手续,将办结情况通知小明本人或用人单位。小明圆满完成养老保险“省外转入”的全部手续。 

假如小明是在潮安区工作参加养老保险后,准备转移到省外其他城市的也是同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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