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石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一、缴费档次
目前分12个档次:
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群体的最低选择。
二、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
2.重度残疾人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
4.计生家庭缴费补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独女、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40元;独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20元。
以上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专项补贴。
三、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从2016年 7月份开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办理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暂定为600元。2009年按照滕政发[2009]95号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后死亡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五、办理程序
新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准备齐相关手续后,由个人或村(居)集体到人社所开票缴费。
木石镇人社所 地址:木石镇政府西300米路南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632-2359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