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2016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林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者:日期:2016-07-12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6〕29号)文件要求,根据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16缴费年度(2016年7月—2017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2015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920元,月平均工资为3827元。

二、2015年安阳市(包括省直管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379元,月平均工资为3448元。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调整规范,最低缴费基数2069元,最高缴费基数10344元。缴费费率:单位按19%,个人按8%。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从业人员可以在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2069元,最高缴费基数10344元,缴费费率为20%。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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