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保:1、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3、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哪些人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法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示:职工与企业自行签订的免交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河源市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以本人月收入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内自行选择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提示:目前全省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5、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
(2)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 1800元、2400元、36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倡导选择高档次缴费。
7、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二)各县(区)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视为中断缴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趸缴当年按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四)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的,且未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15年以上(含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8、劳动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参保,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