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政策问答

来源:汶上县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7-08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市确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问:“同舟计划”涉及到的企业及职工的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问: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职工参保?
  答: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问: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后果?
  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怎样计算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登记的单位出具《工伤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问: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时还应包括什么?
  答: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单,并明确施工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实行分阶段施工的,办理阶段性人员登记。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问: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怎样申报工伤?
  答: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工伤职工的待遇?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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