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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从市人社局获悉,市政府办日前印发的《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此次改革单位实施范围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明确单位性质的,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人员实施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养老保险改革模式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统一制度和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