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我市2016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通知》(市人社发〔2016〕67号)的规定,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4983元。据此,兴安县社会保险相关业务规定如下:
一、2016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按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选择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749.10元、3207.30元、3665.50元、4123.70元、4581.90元;年缴费金额分别为:6598.8元、7698元、8797.2元、9897.6元、10996.8元。
二、由于从2016年1月1日起,兴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由原医保业务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即3123.10元。其中统帐结合年缴费金额为3936元、单建统筹年缴费金额为2624.40元、住院医疗年缴费金额为2248.80元。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即3665.50元。其中统帐结合年缴费金额为4618.80元、单建统筹年缴费金额为3079.20元、住院医疗年缴费金额为2640元。
特别提示,凡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时需到县社保局领取缴费单据。
三、从2016年5月5日起,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按自然年度、同一缴费基数进行征收。即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2016年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3745.70元,下限为:2749.10元。
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拷贝“五险”的职工缴费工资电子申报系统,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时按调整后的基数对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兴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