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职工工伤保险

来源:即墨社保作者:日期:2016-07-05


    日前,从市人社局社保处获悉,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按常规办法参保不方便、一线建筑工人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市人社局正在大力推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各建筑企业可按程序到人社局社保处窗口申请办理。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金额这样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参保期限的规定

    1.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务于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2.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3.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务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咨询方式

    建筑业企业及职工(农民工)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qdhrss.gov.cn),也可拨打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了解相关经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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