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来源:邯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由转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帐号,转出单位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转出单位将填写好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至受委托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开立帐户的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一)、业务受理
    1、新设立的单位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单位按照《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缴存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填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3、行政事业单位持上级部门下发的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加盖公章)及填制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业务审查、审批
    1、初审。业务人员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初审内容:
   (1)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2)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缴存职工公积金的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是否填制正确。
    2、复审。业务主管人员对初审内容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中心主任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的业务资料,由业务人员传递给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并建立业务档案。
    单位持审批后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1、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办理开户登记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填写的月缴存额缴存。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单位按上月缴存金额缴存。若有人员变动,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按变更后本月应缴存的金额缴存。
    2、单位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4、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3、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一)、受理
    1、缓缴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文件。
    3、填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并持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业务审查审批
 
   1、初审。业务人员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缓交手续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
 (1)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2)是否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供的文件。
 (3)申请缓缴期限是否为一年。
   2、复审。业务主管人员对初审内容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中心主任对该项业务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的业务资料,由业务人员传递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建立业务档案。
单位持审批后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业务。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

(一)、 提取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房地产交易大厦二楼)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咨询服务工作。
    提取公积金咨询主要内容: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3、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的表格。
 
(二)、职工申请
 
    1、职工到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房地产交易大厦二楼)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
    2、单位经办人核实职工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按规定填写表格。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将填好的表格及所需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大厦二楼)受理。
 
(三)、提取受理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送来的提取资料。
    2、申请资料经审查不合格的,受理人员应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提取条件或资料完备后再予以受理。
 
(四)、资格审查
    1、初审
    初审人员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⑴审查提取职工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⑵审查职工提取的资料是否齐全。
    ⑶确定职工购房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2、处长审批
    中心二处处长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金额核实审查
   中心一处负责核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经审查提取金额和个人帐户余额一致的,一处审查人员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不一致的,退回中心二处,由二处受理人员通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无误后再重新受理。
 
(六)、送达受理窗口
    中心二处经办人员将已审批的申请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市房地产交易大厦二楼)后,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领回,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在开户行的印鉴。连同已审批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到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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