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来源:张家口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街道、学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根据《张家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测算和研究,决定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委托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承担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事宜。为便于广大居民享受应有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的,其住院费用剔除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000-3000元(含),补助5%;3000元以上补助10%,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参保居民属于门诊特殊病的,其住院费用剔除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000-3000元(含),补助5%;3000-10000元(含),补助10%;10000元以上补助15%,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二、报销程序。
参保居民报销的一般顺序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无必要后期治疗、累计医疗费用不可能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上限的,可以直接申请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患门诊特殊病补充医疗保险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当年10—12月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需备资料。
参保居民在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二)参保居民或其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费用结算清单;
(四)门诊特殊病就医证及复印件和转院审批表复印件;
(五)补充医疗保险认可其他必要的证明。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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