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一、政策依据:①《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发[2007]16号);②《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及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城居办[2007]4号);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唐城居办[2008]3号);④《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8]92号);⑤《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列入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唐城居办[2009]1号)。
二、参保范围:①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大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②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③处于劳动年龄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④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⑤城中村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
三、代办机构:①社区;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③学校。
四、待遇支付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申报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1月15日前,各学校、社区、乡镇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缴费标准:①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纳40元;②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③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70元;④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七、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简称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费用。①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500元,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900元,报销比例为50%;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1200元。②学生类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非学生类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6.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10万元。③女性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元,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八、注意事项:①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应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②符合条件应在当年缴费期参保(续保)而未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断保)年度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③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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