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张家口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新农保基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1月至10月为缴费期,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参保人应于每年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存折。
 

村集体对参保人是如何补助的?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区)制定。

政府对参保人是如何补贴的?

答: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各试点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参保缴费的特殊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各试点县(区)自行解决。各县(区)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各项补贴标准和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应一致。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包含哪些信息?

答: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通过各村(社区)委会向参保人员公布。

参保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各试点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区)政府支出。各县(区)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应一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原老农保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人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答: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五保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优抚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新农保人员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新农保参保人跨县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成熟后转移。

城乡居民能否多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已经享受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起停止并退回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如何妥善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不能同时存续两上及以上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同一养老保险制度内存续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同时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出台之前,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做暂停处理,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衔接办法后再做相应规定处理。

如何对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

答: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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