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的人员“三项待遇”上调后,之后能够补发吗?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11-08

2019年初,鞍山某企业职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治疗痊愈后出院。随后,张某在企业人员陪同下,来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认定其为三级伤残,获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相应补助。

近日,鞍山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三项待遇”上调了,张某听说后,想咨询自己是否可以申请补发上调部分?

■政策解读

10月8日,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布消息称,鞍山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上调,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2019年1月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给予补发。

此次调整范围和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其中在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方面,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每月2481元,二级伤残每月2337元,三级伤残每月2205元,四级伤残每月2073元。

在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方面,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9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40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方面,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113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10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办理的经办地点为: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二楼(铁西劳动大厦)工伤保险部。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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