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秦皇岛社保局作者:日期:2016-06-06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产假为42天。满六个月流产及死亡的,给予正常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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