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来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2019年3月,刘某因为与丈夫王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和,使其对王某丧失信心,无奈之下刘某未经丈夫王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于是,丈夫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之间关于生育权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婚后妻子擅自流产,丈夫不能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提示: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