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问答——社会保障(七十)

来源:曹妃甸人力资源网作者:日期:2016-07-05

351.0-90 天新生儿参保后,医保待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唐政发〔2007〕16 号第十一条规定:新出生的婴儿须在 90 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缴费并享受待遇。按照唐城居办〔20074 号文件精神,在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本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享受医保待遇。在当年的申报缴费期内,需要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352.在缴费期内死亡的未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的,能退费吗?

不可以退费。居民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缴纳的是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依据唐政发〔200716 号《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关于收入户存款核算内容规定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所以居民所缴费用不能退费。

353.新生儿尚未进行户口登记,可以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吗?

不可以。若新生儿尚未进行户口登记,居民不能提供该新生儿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不能办理居民参保手续。

354.婴幼儿超过 90 天后怎样参保?

新出生的婴儿须在 90 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婴幼儿超过 90天的应在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在每年的 9 月-11 月期间,社区应采用新版信息采集软件,按新生儿参保申报(每月 1-10 日)缴费规定,录入当前年度和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缴费信息,按时报送新生儿医保费征缴材料,确保新生儿当前年度的医保待遇。

355.新参保人员或断保人员是否需补缴欠费滞纳金?

不需要补缴滞纳金,但需从符合参保条件起补缴全额医保费,即: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和当年财政补贴。(唐政发〔200716 号、唐医统办〔20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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