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热点问题

来源:珠海人力资源市场作者:日期:2016-07-05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3珠海哪些地方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设的经办机构及社保办事窗口均可办理,目前经办机构和窗口包括: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部、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金湾办事处三灶保险所、高栏港办事处、高栏港办事处平沙保险所、横琴办事处、高新办事处、南湾办事窗口等

4退休后,可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待遇领取地以外的统筹地区?

答: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6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提供)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涉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 

7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9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

答: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10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1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2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13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1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15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④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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