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参保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
二、适用范围
(一)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三、办理流程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居委会申报—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居委会收取参保资料(无社保卡的参保人还需提交办卡资料)并录入参保信息—区社保局审核确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到帐后开通参保享受待遇
四、申报资料
(一)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
(四)首次参保,无社保卡的人员需提供一寸免冠登记照一张(红底或者蓝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保卡基础信息(制卡)确认表》。
五、办理时间
(一)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三)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四)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六、注意事项
核实参保人员是否拥有社保卡,对无社保卡的新参保人员要及时收取申报社保卡的资料。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申请办理特殊疾病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办发〔2012〕10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部分特殊疾病办理流程的通知》(渡人社发〔2013〕98号)。
二、适用范围
参加我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特殊疾病病种人员(不含处于待遇等待期、停保期人员)。
三、办理流程
(一)不需要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等5种病种):
本人在户口所在地镇街社保所领取申请表—到指定医院开取《疾病诊断书》—携带指定资料到区社保局申报—区社保局审核合格后为其办理特病证
(二)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社保所申报—镇街社保所告知参加集中体检的时间和地点—镇街社保所向区社保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集中体检—区社保局为合格人员制作特病证并发放给所属镇街—合格人员到镇街社保所领取特病证
四、申报资料
(一)不需要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
2、《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一病一表);
3、指定医院开取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多张本人1寸免冠近照(每张申报表和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均要粘贴照片)。
(二)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
2、《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一病一表);
3、多张本人1寸免冠近照(每张申报表和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均要粘贴照片)。
4、对病情危重、卧床不起或高龄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五、办理时间
(一)不需要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工作日即到即办。
(二)参加集中体检的病种:
1.每月1-15日由各镇街社保所经办窗口按以上要求接件;
2.每月15日后镇街社保所将申报资料和汇总表报区社保局特殊疾病申报窗口;
3.各镇街社保所于次月20日后到区社保局领取合格人员特病证,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病种等5种特殊疾病可由申报人提供规定资料后直接办理;其余病种均要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集中进行诊断。
(二)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特殊疾病病种应按规定重新申报。
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因欠缴或中断医保缴费而被取消特病资格的,之后接续缴费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办理特病资格。连续参保状态下的特病患者,在变更参保区县后,延续其特病待遇,不再重新申报。
大渡口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外就医申报及报销流程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
二、适用范围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处于待遇等待期、停保期人员)。
三、办理流程
(一)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自入院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电话或实地到区社保局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主要包括:
1.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障卡号码;
2.入院时间及入院诊断;
3.就医医疗机构名称;
4.有效联系电话。
(三)符合以上程序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政策予以报销;超过5个工作日或未及时登记备案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四)市外就医备案地点及电话。
大渡口区社保局,023-68906258
四、市外就医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院发票原件(加盖医院鲜章);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鲜章);
(五)就医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鲜章);
(六)因外伤住院的需要提供受伤经过承诺书。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大渡口区中医院(15723243323)、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86681201)、大渡口区跳蹬镇卫生院(68563120)
六、注意事项
(一)报销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报销费用,需在次年3月底前交报销资料,逾期不予报销。
(二)报销标准。
异地就医时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严格按重庆市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