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小伙伴们注意了,天津市公积金中心消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知,天津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政策作出调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据了解,调整前,天津市职工个人贷款最高60万元,夫妻双贷最高80万元。调整后,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贷款额度为60万元、40万元和停止发放三档。
按照通知规定,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加了“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
按照新的操作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注意:新规自今日(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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