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新规7月起施行:7月1日
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有啥变化?快来看
看本文为你带来的最详
细解读↓↓↓
先来看看发布的权威解读:
对于7月1日后生娃的女职工来说,权益更加好了呢:(点击查看大图)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领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合法生育可领取生育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从业妇女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
“三险”女职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缴纳“三险”改为缴纳“五险”的女职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近期,本市还发布了《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其中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领取待遇的标准又做了进一步放宽。
原办法中要求女职工需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额申领生育生活津贴,但新办法中则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也就意味着,女职工只要在生育时连续缴费满9个月,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怀孕时就已经开始正常缴费的,就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申领生育津贴。
那么,若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尚不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条件,是否只能按原办法规定以最低标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呢?当然不是的!
“22号文”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举个例子来说明——
一孕妇的预产期是2016年7月,自2016年4月起至生育的7月计算,累计缴费应当为3个月。(注:本市社会保险为隔月征收,因此7月份的费用要到8月份缴纳)
若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6000元,那么她可以向社保中心申领3/12的生育生活津贴,即1500元/月×(产假+生育假);
而余下的9/12的生育生活津贴,即4500元/月×(产假+生育假),则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先行支付。
当然,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费用,最终还是由社保基金来承担,只要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就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这样一来,即保证了给那些诈骗生育保险基金的人关上了大门,也保障了正常情况下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权利不受影响,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的“三期”特殊劳动保护。
因为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后,违法解雇女职工造成不能达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要求的,用人单位也就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先行支付的待遇了。
“22号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那么如果恰巧有原缴纳“三险”的女职工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生育的,那么还是只能按2892元/月的标准向社保机构申领。
但是若2892元/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本人生育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或不足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不足部分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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