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1.转入申请人目前需在本区为正常缴费状态。(注:如申请人目前没有在本区单位正常缴费,请在办理增加(调入或新参统)手续三个月后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入手续)。
2.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在职期间可以进行转移;如男职工超过60周岁,女职工超过50周岁则不能接收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3.外埠城镇职工,首次在京缴费时,男职工不得超过50周岁,女职工不得超过40周岁,如超过则不能接收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4.职工所在原参保地的参保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则暂时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待新政策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5.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需确认原参保地(北京)的具体缴费时间,避免重复缴费情况的发生。如有重复缴费,则在外埠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时,将重复部分进行退费处理。其外埠基本养老保险重新办理转移,重新开具《缴费凭证》。
如职工原缴费地不能办理退费手续的,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领取申请表),申请在北京东城社保中心退原缴费地重复缴费的部分。
二、 办理材料
1.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必须职工本人签字及联系方式(注明原参保地及转移原因)。注:不能是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现单位公章)。
4.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户口本要首页和本人页)。
5.提供本人与现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单面复印,最后签字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流程
1.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
2.由转移接续业务审核通过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由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与外埠进行账户的转移手续的操作。
4.业务办理日期为每月5日至25号。
四、 注意事项
1.三个十五工作日是指在各省市社保之间邮寄材料及信息无误和无其他情况下完成的。
2.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内容有改动的需加盖公章。
3.转移接续当地社保来往的材料涂改处必须加盖公章。注:表格有打印的,其他项是用签字笔填写的,也需加盖转移接续业务章。
4.本人提供户口本为家庭户的,没有注明非农业或农业的,需当地派出所开县证明此人为非农业或农业户口。
5.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需新参保单位加盖公章。
6.系统内参加工作日期须为第一次参加工作日期。若不一致须先到业务大厅更改再行提交材料。
7.如不是本人来办理业务的,需代理人携带本人委托书(本人签字),委托书注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时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和单位证明信(注明姓名及身份证号,加盖单位公章)。
8.有以前业务回退的,单位需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