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智库养老作者:日期:2016-06-29

特殊
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职工退休待遇核定是否准确?对这些涉及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事项,人社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项检查。

     人社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集中检查2014—2015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其他年度。检查的对象是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检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二是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退休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档案和鉴定材料等问题。三是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违规修改个人参保缴费数据、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擅自扩大统筹项目支付待遇;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
专项检查采取同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知》强调,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有效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退休合法权益,在2015年组织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全面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检查内容

检查2014-2015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2015年已对2014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情况开展检查的省份,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其他年度。


  (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二)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退休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档案和鉴定材料等问题。


  (三)退休待遇核定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违规修改个人参保缴费数据、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擅自扩大统筹项目支付待遇;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


  (四)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留存和归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同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在检查中,积极运用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信息系统辅助检查与实地检(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省(区、市)统一应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系统筛查异常信息并分发各市县,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组织市县应用监管软件系统进行筛查。具体分以下两个阶段:


  (一)2016年6月—10月,省(区、市)组织自查和抽查。


  1.开展省本级自查,组织所属市县开展自查。自查面应达到100%。各地在自查中,要对通过监管软件系统筛查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重点核查和检查,同时根据需要,随机对退休审核审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量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10%或200份;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档案分别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20%或50份。各地可综合考虑行业分布特点及参保人数,并结合监管软件系统异常信息筛查情况,选取重点检查的参保单位。各地开展检查时,可先组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组织检(抽)查。2015年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的地区,要对过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2.组织对市县进行抽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结合监管软件系统异常信息筛查和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情况,确定抽查地区和抽查重点。原则上省级直查范围应不少于2个地市。


  (二)2016年11月—12月,省(区、市)汇总报告检查情况。


  各省(区、市)对本地区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2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及检查情况表报送部基金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重要关口,关系着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及时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将检查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检查质量。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共同配合。同时积极利用社会监督力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社会监督和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检查实效。


  (三)督促整改,依法处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和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均应依法依规查处,坚决防止隐情不报、有案不查。


  (四)总结经验,规范管理。针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要举一反三,认真剖析,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规范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件:省(区、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情况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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