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江夏发布作者:日期: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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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区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在参保登记时间与缴费标准上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一是个人缴费标准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除低保、重残人员仍旧不缴费外,其余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原先的18周岁以下居民72元/年、18周岁以上居民的600元/年、60周以上低收入老人120元/年全部调整为185元/年。


        二是不补缴不享受。根据文件规定,补缴2015年及2016年居民医保费需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逾期则不能享受。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补缴了两个年度的保费,才能享受2017年医疗待遇。对未办理2015年度和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参保人员,将会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是补缴费用实行挂账制。未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补缴的参保人员,其应补缴的费用挂账至2017年度,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才能享受2017年医疗待遇。


        四是参保登记时间变动。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调整为2016年7月1日开始。




来源:区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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