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问答——社会保障(六十九)

来源:曹妃甸人力资源网作者:日期:2016-06-24

346.每年的申报缴费期是什么时候?

居民申报缴费期为每年 9-10 月份,根据市本级五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实际,医保局在申报缴费期内需要合理安排各区到医保局进行参保居民信息审核、费用申报录入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申报缴费期内五区居民参保登记时间是不完全相同的。

347.居民上年度参保缴费,没有住院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需要继续缴费。居民每次办理缴费手续所缴的医疗保险费为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在待遇享受期内居民无论是否生病住院,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保险关系中止。如仍需参保,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内应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48.特殊居民上年度办理参保手续,是否需下年度继续办理?

需要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因为低保、残疾及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居民的特殊状态是变动的,若居民需要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在申报缴费内就需要再次提供证明参保人特殊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49.60-70 周岁以上的独身老人是否免费参保?

是否免费参保与年龄无关,政策规定持有《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350.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是如何认定的?

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的社区、街道和区民政局负责认定,需要三方共同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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