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单位要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其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郑重声明:各地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本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