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有效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16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明确保障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部分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三、完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人均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步实行设区市统筹,在一个统筹区内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积极研究适时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四、提高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可以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措施,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大病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之和,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五、规范承办服务
(一)确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各地人社、卫计、财政、保监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标准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