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来源:太原律师杨晔蓉作者: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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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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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女,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75年出生,山西临汾人,山西省优秀党员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网络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专职出庭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及技巧,善于沟通,语言表达能力强,对法律问题具有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现担任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山西小酒店、山西铁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西金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世纪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聚朋建筑承包劳务工程公司等多家企业及私人老板的法律顾问,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缜密的思维、良好的职业素养及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杨晔蓉律师在执业中勤勉踏实,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尽最大努力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力求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得到最佳结合。 擅长领域: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资产并购、债转股、公司重组并购、新三板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债权资产置换、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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