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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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8月,徐某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公司在2年内按月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徐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如果徐某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5年8月,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徐某离开的头3个月里按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其后就再未支付。徐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置之不理。今年3月,徐某经过招聘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听说后极为不满,立刻通知徐某必须离开新公司,否则将起诉徐某。在徐某未予理睬的情况下,原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权威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徐某离职后,科技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徐某数次请求仍不履行义务,徐某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来源 | 山东人社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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