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你身边有没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6-17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凡属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人员,将视同“诈骗公私财物”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这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那么,常见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

1、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2、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3、领取养老金同时领取遗属供养待遇。

二、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

1、医保卡“套现”行为。

2、被保险人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

3、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其他不符合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如虚假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伪造失业假象;失业人员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骗取工伤认定,认定虚假伤残等级,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


       近年来,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有效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市社保局始终坚持严把业务入口关和基金出口关,建立内控机制、内审机制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体系,有效防止违规参保、冒领及骗取社保金现象发生。例如,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体系,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做暂停发放养老金处理,有效遏制了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打造全区领先的立体式医保监管体系框架,实现了医保单据的100%审核,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大胆探索,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医保医师管理体系,为全市医疗保险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直接影响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不但妨害了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损害社会诚信。打击社保欺诈犯罪,不但需要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更需要广大参保人员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配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共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文章来源于柳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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