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中心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郑州地区区域内或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二、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郑州地区户籍职工,在郑州地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未贷款证明,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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