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佳木斯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6-17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411号)要求:企业职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工作单位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托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个人拿着人事档案到档案管理中心存档,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不得接收。为保证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档案转递的工作秩序,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安全、完整,单位不能将档案交由本人自行处理,应通过组织之间进行人事档案的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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