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来源:合肥五险公积金咨询服务作者:日期:2016-06-17


“商转公”业务介绍

 为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还贷压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经过前期的深入研究和认真准备,目前,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已正式开展,为使广大职工了解和熟悉“商转公”业务,现作如下说明:

一、“商转公”业务是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商转公”的目的是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息低的优惠政策,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还贷压力。

三、“商转公”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可将个人住房原商业性贷款结清,并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业务惠及了原先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群,不仅为借款人降低了贷款利率,节省了还款金额。

四、“商转公”采用担保机制的作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由于原贷款结清前,其房屋抵押权属原贷款银行所有,无法让渡给管理中心。同时,由于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抵押手续尚未办理,就需要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的介入,一方面解决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抵押权悬置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增添了一道屏障,能够有效化解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快公积金贷款的放款速度。


1、申请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半年以上且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
2、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房主、购房合同(仅新建商品房)网备单买受人为同一人。
3、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4、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应为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若小区未在管理中心备案过还需提供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5、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6、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已还本金部分与首付款之和应不低于房价的20%;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已还本金部分与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3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并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2、贷款额度及期限
1、最高额度: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时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同时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2、申贷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申贷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申贷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申贷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8成;房屋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房屋竣工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3、最长期限:20年;且申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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