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X公司为一小型物流运输公司,每天下午3点是公司发货到货时间,运输任务繁忙时便会请一些人手帮忙。自2011年12月份开始张斌每天都来公司装卸货物,公司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张斌报酬。2012年10月,张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山西XXX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并要求山西丹马士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2012年1月到10月的工作支付双倍工资。山西丹马士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我们提出咨询要求。
由于目前有关立法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和区别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致使实务中对确定某个劳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观点不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纷纷采取种种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务关系在实践中被广为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变的需求,为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提供了空间。然而同时劳务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远不如劳动关系。因此,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区分,既能为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提供合法根据,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管制划定的范围。所以,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关键性前提。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的观点有许多,从整体上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享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法人组织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劳动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内容存有差别,这也是在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给付行为。因此,劳动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而劳务关系的客观劳动成果。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而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劳动行为即可。
3、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法律确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国家通过立法适度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如:确立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因此,法律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法律对于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4、 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动关系中,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得替代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亲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劳务关系中,义务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再雇用他人完成相关义务。
5、 确定报酬的原则及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其报酬具有分别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守工资给付的相关规定,如:最低工资制度、直接支付、按时支付、足额支付等等;而劳务关系中,其报酬是作为劳务对价而支付,因此,应该遵守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
6、 雇主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国家干预,用人单位除了要履行工资给付义务之外,还有诸多的其他带有公法属性的义务,如:提供安排的工作条件义务、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等;而在劳务关系中作为相对人的雇主,仅仅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其中主要是给付报酬的义务。
7、 风险责任不同。正是基于劳动内容的区别,导致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风险责任的分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履行劳动给付行为,用人单位享有请求劳动者给付劳动行为的权利,因此,在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而雇用关系中,雇主享有请求雇员交付劳动成果的权利,因此,劳动过程的风险由雇员来承担。“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8、 法律适用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劳动法,其纠纷解决应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相关的纠纷。
本案中,如果张斌与山西XXX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山西XXX公司应在劳务报酬支付形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管理关系等方面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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